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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发现原判决错误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6-02 02:05:04 新闻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登录网站入口


  民事诉讼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如果败诉的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胜诉的当事人大多数都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假如慢慢的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就可以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通过再审纠正原错误判决。

  一种情况是被执行的当事人发现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错误,便可以凭借新证据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并请求停止执行。另一种情况是执行法官发现原判决错误,建议法院停止执行,报告院长启动再审程序。如果法院决定案件进入再审,那么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继续执行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法院会依法裁定先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能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但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这个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这个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基于以上规定,如果法院没有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有权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原生效判决是最高院做的的,只能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如果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时,也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219条至224条,还规定了通过人民检察院进行审判监督的救济措施,也就是说,如果法院没有主动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对原裁判提起抗诉。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院就必须再审。

  2002年,吉林省四平市T山制药厂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之前,该药厂被国内的一个文人张JY的生命之星有限公司租赁经营。T山药厂改制后,更名为吉林JC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了新发展。

  2003年初,张JY以北京生命之星有限公司和郑泰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名义,起诉吉林JC制药,请求法院判令吉林JC制药赔偿合同违约损失8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JC制药赔偿北京生命之星公司和郑泰公司800万元。

  JC制药二审委托笔者代理诉讼,笔者在诉讼中发现,四平市中级法院二审明知一审追加的第三人北京生命之星公司和郑泰公司均未交诉讼费,都没有经营药品的资质、郑泰公司在诉讼期间被药监局注销,却以审判权力对自然人张R跃假借北京生命之星公司和郑泰公司名义委托生产经营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民事审判使张R跃获得了800万元的诉讼利益。

  二审判决生效后,张R跃以两个胜诉的企业名义申请执行时,笔者发现了新证据,即张R跃诉讼中提供的两份授权书的行文、印章角度与企业档案中的印章、字迹的角度完全一致并完全重合,笔者确认诉讼中使用的两个企业印章是通过电脑扫描后用彩色打印机打印的。基于这个证据,笔者代理企业法院停止执行并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非常慎重,裁定:“待省高院再审结果生效后,再恢复执行。”

  在吉林省高级法院再审期间,张R跃担心自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急忙以北京生命之星公司及郑泰公司名义申请撤回一审诉讼,省高级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一审诉讼,导致一、二审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被废除,JC制药不战而胜。

  企业老总Q某惊诧地说:“没法理解,两级法院判决他们赢了800万元,到了再审阶段,怎么说不要就不要了呢?”

  其实,发生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是证据发生了变化,即一审和二审法院采信的证据,经笔者用技术方法检验确认是伪证的观点得到了执行法官的认同。张R跃在得知用伪证取得的诉讼利益不仅不能取得,还可能因案件再审的结果使自己承担刑事责任时,只能选择放弃一、二审的诉讼利益,向再审法院申请撤诉。

  笔者代理的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应诉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的执行案件就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通过执行程序纠正原审判决错误的案件。

  四平市铁东区法院2008年审理的东方换热设备厂起诉通化恒泰热力的欠款纠纷案件,一审明知2007年10月11日前,两个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只有新产生的一笔货款67,840.00元未支付。但一审法院却将通化恒泰热力与东方换热设备厂2000年至2007年10月11日前发生并一次性清偿的318,028.80元业务往来,判决从2000年1月1日起支付曾经欠款的利息。对2008年新欠的货款3万余元判决从2008年1月1日起还本付息

  一审判决后,四平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与一审完全一致。二审判决后,东方换热设备厂申请铁东区法院执行。铁东区法院向通化恒泰热力公司下达执行裁定通知后,通化恒泰公司申请铁东区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审核检查,要求停止执行并启动再审程序。恒泰热力立即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铁东区法院执行法院接到通化恒泰公司的申请后,非常负责地对案件进行审核检查后认为:“此案的一、二审判决明显违法,通化恒泰的再审进入程序后,省高级法院不会再犯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错误。”

  于是,执行法官向院长报告了案情并提交了请求院长指令再审的报告并裁定中止执行。

  也许是看到了通化恒泰公司的再审决心,并看到了铁东区法院执行法官的公正,东方换热设备厂立即向铁东法院书面申请撤回两级法院判决的318,028.80元已经清偿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的执行,只申请执行新欠的38000元的货款及利息和等额诉讼费。

  注:本文的两个案件都是笔者代理的真实案例。文章引用法律条文1144字,仅占30%,系为说明文章的主旨必须引用的法条。主文是自创。

  我的一个虚假诉讼案件在执行阶段,央企单位纪委电话给了回复,资金已经回流到原告手中,可是执行法官听到录音或者证据称只按照判决书执行继续强制执行。给受害人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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